星期五, 5月 05, 2017

集體庇護下隨意「誘姦」是自由、是進步解放?

網論曰:『胡清雅:曾經把個人自由誤會成「行使個人主觀意志」(我想做什麼),若意志被否定、壓抑,就認為自己「不自由」,甚至誤將追求這樣的自由,當作反壓迫、反霸權。

經歷了一些組織經驗,又帶著困惑,念了點關於人的解放的論述,慢慢發現過去的自由觀,恰恰是資產階級自由觀的一種。讀了辯證法,才稍微明白:自由,跟自由的限制,是一體的兩面。也就是人要有能力清楚知道各種受限的條件,在條件下做出選擇,且能一定程度地預估後果,要能承擔後果,選擇才成立。知不可為而不為,承擔所為,是自由;越洞悉限制、越預知後果、越能承擔所為,是自由。

「集體」與「個體」不是對立的,而是要達到對立的統一,關鍵或許是個體能夠清楚地自我節制,以達到集體中每個個體的進步。而自我節制的內容與規範,或可稱作這個集體的倫理吧。倫理、道德,從來都是中空的,它們因著四周的條件與總體性質而被填入不同內容。當然,條件是會變動的,因此倫理的內容也會變動。

所以,所謂社會改造,是為了要改造條件、改造社會的性質,而非唯心地去定義倫理的內容,那不過是用理論包裝,去行使個人主觀意志而已。把複製了既定社會關係當中的權力關係的「情慾流動」理論化,上綱為組織的倫理,就是後者。

「相忍為組織」再怎樣都不該是要求權力低位者。它恰恰是在提醒高位者,提醒身為組織領導人、幹部、必須為組織負責的人,需要什麼樣的自我節制與規範、什麼樣的倫理。謹守某些規範與邊界,對我而言不代表人本質好壞,而是自由意志的選擇,可以說,自由意志所選擇的自我節制(自我犧牲),是自由的。反過來說,隨性、隨欲而為,未必真自由。符合這樣的倫理,我認為是良善的表現,說到底良善也是ㄧ個選擇。

看來很哲學。但走到現在,發現真是生活與處事的道理。』

Ani DW評曰:這樣的思考就是文明的表現,我們本該從小就這樣的被訓練,到中學時人人都明白自由的真諦,還有為了自他間的尊重對自我情慾行止的約束。這樣就不會有狼師,狼人親長、上司的出現。就是不解何謂真正的自由,不能發乎情止於理,宗教界,教育界,社運界都踰矩成這樣,都成為衣冠禽獸了。。。心很痛!

情慾一定是那樣「縱放流動」嗎?我不否認人有「感」有「覺」有「受」想「擁有」。但是「覺」要相伴著「思」來,什麼行動要付出什麼代價,怎樣的依「感」而行是真正相對應於「被解放的覺」與「不受困惑的悟」呢?而不是逞著強者上位者的權勢,雄性的霸道,去「不正誼」的佔有與侵奪。只是滿足脖子以下的一時快感,跟囫囤腦力的迸發,享用一時的權勢感與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