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4月 10, 2014

318太陽花學運【人民議會意見書】

  台灣的代議政治已經完全失靈了。政府黑箱決策阻斷人民的參與,國會依循黨意踐踏人民的意見。人民佔領立法院的行動,不但要捍衛民主,奪回人民參與決策的權力,也要為台灣民主開創活力和生機。我們要向世人展現,台灣人民可以透過國會看不到的多元對話和民主審議,匯集集體的智慧,提出我們對重大政策的共同主張。
 
  政府國會蔑視民意,我們人民召開議會直接發聲。這份「人民議會意見書」,便是人民集體智慧的結晶。2014年4月5日這天,我們在青島東路,立法院議場內和濟南路,進行「人民議會,接力審條例」的民主審議。每一場審議,先由2位專家介紹比較行政院版和民間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然後進行分組討論;參與的人民,大約20人一組,在主持人帶領下,比較兩個監督條例版本的優劣差異,提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最關心的議題和期待,最後形成小組結論,提出報告。3場審議總共有51個小組,超過1000位人民直接參與討論。1000位人民在街頭、在國會裡,進行集體審議,提出政策主張,這在全球的民主實踐中,是罕見的經驗。這顯示我們台灣人民追求民主的草根活力!
 
  每一個小組的結論報告,都仔細地記錄。我們從51個小組的結論報告,歸納一些共同的主張,形成這份「人民議會意見書」。總結來說,人民議會的審議,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有以下六大主張:
 
第一,公民要有廣泛的機會,實質、細緻與平等地參與兩岸協議處理與監督;對於涉及主權、關乎人民重大福祉的兩岸協議,人民有權透過公投的直接民主方式來參與決定。
 
第二,資訊要公開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知情的權利。
 
第三,兩岸協議內容,必須要維護國家安全、民主自由、文化認同、環境生態,和分配正義等人權價值。這些價值,必須優先於經濟發展。
 
第四,兩岸協議的衝擊評估必須全面,長期,確實,客觀;除了政府評估之外,應納入民間的獨立評估;產業評估必須重視對弱勢產業與勞工的衝擊。
 
第五,國會對於兩岸協議必須有實質的審查和監督權力,但也要有相關的制度改革,避免具有審議和監督權力的立委,只聽黨意不聽民意。
 
第六,兩岸協議,必須依據對等談判,維護主權的原則進行;台灣主權國家的地位不得矮化,民主自由的國家體制不容犧牲。
 
在這六大共同主張之下,有些是部分小組的個別意見。人民提出非常豐富多元的意見,我們也會公布每個小組討論結果的摘要。
 
  最後,人民議會擔心朝野有可能在政治計較與盤算中,通過一個無法落實監督的鳥籠監督條例。請朝野務必正視公民們的主張與擔憂,在立法中審辯相關精神與原則是否入法。人民,才是偉大的立法者!總統、行政院長和立法委員,你們的權力來自人民。請傾聽人民的聲音,請接受人民的領導!
 
  以下是「人民議會」六大共同主張的內容。
 
一、公民參與要擴大:實質、細緻與平等的公民參與

  兩岸協議深深影響人民權益和國家安全,為落實主權在民的憲政原則,人民對於兩岸協議簽署前後的各個階段,都應該有實質參與的權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必須對公民參與程序作明確的規範。如果是採取公聽會或聽證會的形式,參與者必須廣納具有利害關係的各方代表、社會團體、學者專家以及一般公民;產業界的代表不能只有資方,也必須有勞工代表。參與層面必須確保弱勢群體的意見能夠呈現。政府有責任提供翔實易懂的資料,讓公聽會或聽證會的參與者了解協議內容和影響評估,避免政府和民間代表資訊不對等。舉辦公聽會或聽證會的次數要足夠,時間要充裕,代表要多元,以讓各界的意見能夠充分表達,政府必須在會議中確實回應專家和人民的提問,不能流於單向的政令宣導。公聽會或聽證會的發言意見必須廣為公布,納入政府評估、決策和國會實質審查的民意依據;政府如果不採納公聽會或聽證會的意見,必須說明理由。

  此外,公聽會或聽證會的形式經常是單向的意見表達,一般人民也缺乏參與這類會議的機會,因此,應該採取審議民主的形式,提供更直接、更細緻與更平等的廣泛參與機會,讓各地不同階層的人民都能平等參與,在資訊充分的情境下,一起進行有品質的討論,經過對話溝通來表達集體的意見。

  公民參與兩岸協議的途徑,不僅是傳達意見給政府和國會,要求他們傾聽人民的聲音;人民也可以透過直接民主的方式,來決定是否同意兩岸協議的簽署。許多小組都認為必須將公民投票納入公民參與機制,主張涉及主權或人民重大福祉的兩岸協議,必須交付公投。民間版的監督條例也引入公投機制。雖然民間版主張立法院所提出的兩岸協議公民複決,可不受公投法投票人數之限制,但有些小組則主張修改「鳥籠公法」,讓人民可以在代議政治失靈時,發動公投來決定攸關人民福祉與國家主權的兩岸協議。
 
二、資訊要公開透明

  有效參與的前提是充分的資訊。人民必須具有充分的資訊,才能明智地判斷兩岸協議內容對人民權益以及對台灣社會整體所帶來的影響,也才能提出合理的意見,進行實質的參與。因此,在簽訂兩岸協議的各個階段,資訊應該公開透明,而且要透過多元管道來公布(如公聽會、聽證會、網站、漫畫、廣告、傳單等)。資訊內容應該淺顯易懂,讓大多數人民都能了解。政府提供的資訊和相關評估報告,內容必須充分、翔實,不得隱匿重要資訊,否則應追究責任。

  有的小組認為,政府在對外談判時,有些事項確實有保密的需要,以維護談判籌碼,但「機密」的範圍,不應由行政權恣意認定,應以法律明定其定義與要件,避免動輒以機密為由,不公開資訊而傷害人民知情的權利。
 
三、國家安全、人權價值與弱勢權益要維護

  兩岸協議內容,必須要維護國家安全、民主自由、文化認同和環境生態,也要保護弱勢者的權益。受到衝擊產業的勞工,必須積極維護他們的工作權。為落實社會正義,避免兩岸協議內容造成過度偏袒既得利益者的後果,必須訂定受益產業應有的回饋機制,以保護弱勢群體和產業,防止產業發展不均且惡化貧富差距。這些價值,要優先於經濟發展;不能只以經濟面的考量,而傷害國家安全和人權價值。
 
四、衝擊評估要全面確實

  兩岸協議內容的影響評估,必須全面且長期。除了經濟面向之外,還必須就國家安全、民主自由、社會文化、自然生態、公平正義等各個層面,提出長期的衝擊評估。政府必須在協議簽署前和施行後的各個階段,提出評估報告。除官方評估外,應納入產業界、學術界和公民團體各方的獨立評估。各方評估報告,都應該提出客觀的證據,必須具體說明利弊得失,而非僅有「利大於弊」如此籠統結論。

  在產業衝擊方面,政府必須在簽署協議前,做好產業衝擊影響評估,對於受衝擊產業,政府要扮演扶植角色,輔導業者轉型,使傷害降到最低。對弱勢產業的扶植、轉型等配套措施應在協議簽定前事提出配套措施並向公眾說明。

五、國會要有實質審查權

  兩岸協議的處理與監督機制應在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原則下進行,行政權主導協商,立法權進行審議與監督。參與「人民議會」討論的各組,都認為行政院版的監督條例,將造成行政權獨大,而使國會無法經由審查與監督加以制衡。根據行政院版本,政府在簽署兩岸協議之前,國會如果對協商結果不滿,也不能要求政府重起談判。簽署協議後,沒有涉及法律修改的協議,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雖然可以將備查改為審查,但如果沒在3個月內完成審查,就自動生效。各組大都認為這些規定剝奪了國會實質審查的權力。

  各組都主張必須賦予國會實質審查權,才能使人民的意見透過代議政治來影響兩岸協議的決定。許多組提到監督條例必須賦予國會要求重起談判和修改協議條文的權力。協議生效後,國會仍須持續監督實施情形,定期檢討修正。兩岸協議的實施若有重大缺陷,也應有緊急「煞車」機制。

  也有一些組別認為,雖然民間版的監督條例賦予國會較大的實質權力,但這可能帶來決策效率的問題。民間版設立許多關卡,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權益,但是否具有可行性?例如,民間版主張,立法院如果認為政府影響評估報告與民間的評估有重大差異,可決議要求政府重新與對岸協商,這會不會使協議的簽署曠日廢時?國會參與過多,會不會造成政黨相互杯葛的僵局而延誤決策?因此有些組指出,如何在國會實質審查權和決策效率之間取得平衡,需要在兩個版本間權衡利弊。

  許多小組也指出,要落實國會的實質審查權,就要讓立法委員能夠確實反映民意,才能使人民的意志影響兩岸協議。只順從黨紀,卻不聽民意的立委,造成代議機制失靈,因此,應該要求立委返回選區徵詢民意並表達立場,同時,也要降低罷免門檻,讓違反民意的立委受到制裁、以利人民監督國會。

六、談判要對等,主權要維護

  兩岸協議,必須建立在對等互惠的原則;台灣主權國家的地位不得矮化,民主自由的國家體制不容犧牲。任何協議的簽署,都必須拒絕對岸的政治壓力,而且要做政治影響評估,考量對台灣國家主權和民主自由體制的影響。許多小組主張,兩岸之間的任何協議應基於「國家對國家」的主權對等原則,而非「地區對地區」的協議;因此,有些小組認為監督條例的立法應重新思考兩岸關係的性質,提高兩岸協議的法律位階。也有的小組主張,兩岸協議應納入國際仲裁機制,以解決爭議,維護我方利益。否則若發生損失或危害,即使我方提出訴求,對方也可相應。若對方不接受「國際」仲裁概念,可循國際多邊協定以「會員」方式界定。

*   *   *
『。。。實際上,在這場討論退場時機的馬拉松聯合會議中,包括了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民主平台、台灣農村陣線、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台教會等學生、各個社團、NGO組織和學者 代表們,與會者多達3、40人,每當會議到一環節,與會的代表們又得將會議討論的議題及結論帶回各所屬團體中報告,之後再把團體意見帶回聯合會議中再討論,如此反反覆覆,因此一參與決策者不滿地指出,對於外界認為決定撤出議場的決策過程不夠民主的說法,並不公平,其實整個過程知道會議內容、參與討論者多達7、80人,且開會過程是每個與會者均需發言表達代表團體意見,最後才以共識決做出10號撤出議場決定。。。』


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investigate/detail/06a011b8-c05a-11e3-a617-ef2804cba5a1/?uuid=06a011b8-c05a-11e3-a617-ef2804cba5a1
學運退場 30小時馬拉松決策會議秘辛-風傳媒 

*   *   *
意外造成林陳黃的崛起,所以時勢造英雄,他們也沒因此而托大自裱起來,所以擔憂的可以放心、妒忌的只能怪罪時運,其他學生『領袖』的父母也不必入場替自己的孩子造勢,抬架,因為會高的自己會高,不高的再抬也無用:

『。。。黃國昌說,占領議場不久前,林飛帆才因為未來人生計畫上的困擾,請教他意見。當時他建議林趕緊把論文寫完取得學位,之後林飛帆也回台南老家專心寫論文。但3月17日起公民團體陸續聚集立法院周邊,黃國昌到現場後,才發現應該在台南寫論文的林飛帆竟然現身,原來是林飛帆聽到消息後心裡放不下,匆匆北上關心。

於是黃國昌建議他找幾個信得過的學生、社團,半小時內湊10人開會商討攻堅行動,意外開啟了這場太陽花學運。。。』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8609881.shtml
學生組青年黨?黃國昌:先完成學業 

5 則留言:

  1. 末了,極右的激進建國派的不願退出立院正門的鬧場行為(他們其實已經盤踞在那裡超過五年),直接顯太陽花學運主軸的理性純潔的一面,攻行政院插曲的中間失分,又在盪回來了。加上學生有肩膀,肯擔當,願分享,那些心有意圖的衝組反而帶不出怎樣分裂的力量,已有O運人士怨嘆『為人作嫁』沒啥搞頭,退回原來自己固守的一隅,但是,我想經過這個學運,大家開始思維的比較深層理智,並懂得比較資訊,用力思考,講求確切的實踐績效。對於那些習慣單點績效激化對峙的激進衝組,吸引力將逐漸替減。那些X運人士,再不真正開闊心胸,全方位的設想,將被新世代徹底淘汰。

    可惜,那裡也有些聰明機靈的腦袋瓜,因為長期精神聚焦在怨憤的情緒中,當別人可以在實務面上得到更大的迴響與突破時,最最不能接受現實改變的,不是馬金,而是他們。

    另外,雖然新潮流早已鈍化成暗流死水,是公認的事實。但是經過這次的事件,俱有原始左翼的人文精神與博愛關懷的新一代的崛起,在學理上、在實務上的扎實行踐,更突現的新潮流政客的空泛與無能。新的資源募集法的出現,新的群策群力、多元震盪的傳播與動員的方式(電玩遊戲的組織模式),直接淘汰了馬金、新黨、新潮流、扁蘇謝等等的舊式思維與動員(行動渲染)的狹隘手法。這次的學運將會把歷史的桎梏顛覆、翻了過去。。。

    回覆刪除
    回覆
    1. 這次被看最虛的是『謀』的搖擺術,短期戰略應用術。因為搖擺,前後邏輯不同,因果事理亂序,在新一代的明晰理路裡,很容易被識破而丟棄。這個學運是教改後的一代,開始學建構式數學,邏輯的建構果然是不一樣,我們以前死背算式,一切可以得分的答案,卻從不去分析問式A與解答B之間的邏輯與因果不不相通(太早警覺到問答邏輯不通,就會跟我一樣送分的三民主義無法得分,而落榜大學,落得流浪海外接受大學教育),所以我們對政治無解歷史桎梏不通的無可奈何,就是這樣起因的。

      我想,五十歲以下的政客,因為勢力基礎還不是很穩固,容易嗅得思維風向的改變,而願意改變。雖然他們的願意改變,不是真正想通,而是不改變難生存,在家裡與社會上也備受下屬與子女挑戰,為了續活,不得不改。現在那些檯面上的政治頭頭(藍藍綠綠),有些根本上是歪曲錯置邏輯下得利/益的政治產物,邏輯因果的導正侵蝕他們生存的立基,會繼續抵抗,曲扭邏輯事理以求勝是人性,但是以會被不斷揭露,自取其辱的被迫下場。是誰有那個真正的智慧,自讓舞台優雅下台,就看他對『我』的得失,是用什麼角度去看待了。。。

      刪除
  2. 陳嘉銘老師的FB上的網誌之一:

    只要不同意體制運作結果,就可以不守法嗎?

    解開我們心中的「霍布斯魔咒」

    很多同情這次運動的人,因為敏於自我批判,對違法佔領國會的手段難免有些疑義。

    「公民佔領國會運動」面臨的一個主要責難:

    任何政策一定有爭議,誰代表人民必然會有爭議。我們需要體制內的「單一」、「終局」的權威,裁決爭議結果。目前台灣的代議法治體制,是大家共同接受的裁決爭議的權威方法。既然大家共同接受以當前體制解決問題,任何一方都可能是這個體制輸的一方,都應該忍受輸的結果,採取體制內的管道解決問題。如果對體制本身不滿,也應該尋求體制內的管道修改體制。如果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同意目前體制運作結果,或者不同意體制,難道他們都可以採取「違法」、「外於」體制的作為,「迫使」他人以他們的方式解決問題嗎?這樣社會不會大亂嗎?

    這是個很有挑戰性的問題,也是大多數人的困惑。我將藉由回應這個問題,表達我對民主政治的主要想法,提供給大家參考。我的回應分成四個步驟:

    一、我們需要「單一」、「終局」的政治權威的判決,裁決爭議嗎?

    一個政治社群需要「終局」、「單一」的政治權威,裁決政治衝突,是西方古典的共善政治瓦解後,近代早期的歐洲國家興起的思維。尤其以英國哲學家霍布斯為代表。

    霍布斯認為,所有的政治爭議,「最終」一定要有「一個」政治權威,作出權威性的裁決,才能形成有效的政治秩序,國家才不會陷入內戰,政治社群才得以存在。

    霍布斯提出這個主張的社會背景,是歐洲的宗教戰爭時期。基督教不同的宗教派別,為了教義歧異,加上封建諸侯和君王、教宗、皇帝和君王間的矛盾,打得血流成河,整個歐洲內戰和跨國戰爭頻仍。

    但是如果不是處在歐洲宗教戰爭的情境,後來三權分立、制衡的憲政體制,基本上瓦解了霍布斯的主張。

    三權分立把政治權威分割成三個: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對霍布斯來說,三權分立必然會造成國家大亂。因為如果行政權和立法權產生爭議,或者立法權和司法權產生爭議,誰能作終局的權威性裁決?

    但是,近代憲政文化的實踐歷史,說明了未必如此。三個分立的權力,確實會發生爭議、互相侵犯對方。即便明文規定各個權力的制度範疇,但是行政權可以扭曲、不執行國會制定的法律,或者忽略司法解釋,國會或司法沒有自己的武力,也無可奈何。相互制衡,可能導致相互不斷侵犯。

    但是,這些爭議基本上靠著三個權力「自制和相互尊重」的政治文化,以及大規模一般公民的政治文化,加以「舒緩」和「克制」,不需要「終局、單一的政治權威」來裁決爭議。

    在一般憲政民主國家,真正「克制」衝突的終局力量,靠的不是「單一、終局的權威裁決」,甚至也不只靠制度,更是倚賴「政治文化」。政治文化是政治社群長久的公民情感、信念、習慣、精神和記憶的沈澱結果。

    以服貿協議為例,行政和立法權間的運作,行政權沒有按照任何法律,恣意解釋了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那一條法律,把解釋優先權交給行政權?)。而且立法院去年決定逐條審查,等於已經拒絕把服貿協議當作行政命令,拒絕「備查」,但是行政權仍然不鳥立法院,逕行堅持把服貿協議當作行政命令。

    行政權擺明硬是侵犯立法權的毀憲作為,台灣一點都不陌生。我們的行政權受到具有公民精神的政治文化的節制嗎?通常擁有愈多支配權力的支配者,愈不受公民精神的節制。因為他們在權力支配體系中,已經腐敗,總是藉由被他人支配,換取自己更多支配他人的權力。通常是沒有支配權力、未被腐敗的民眾,擁有真正的公民精神。

    二、憲政民主運作下,一定只能尋「法律體制」內解決,不能違法嗎?

    憲政民主不是理想的烏托邦,也不是唯法律形式主義的體制。

    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書結尾,盧梭有一句流傳甚廣的名句:「事實上,法律總是對富者有用,對貧者有害。」

    當然,我們不可能不要法律。

    我們當代的法律是憲政民主的法律體制,包括了:憲法授權的代議政府、有組織的政黨、職業的政治人物、職業的媒體評論人員、技術專家、制度化的分工、高度組織化的社會和經濟利益團體的利益政治、高度階層化的權威、不容許民主化的官僚體系、金融體系、法院和軍隊等等。這些法律體制內的力量是非常強大的。

    這些我們熟悉的「憲政民主」政治,對當代社會複雜的需求,或許是必要的。

    但是,任何一般的憲政民主,從人類有限經驗看來,尤其和資本主義體制結合之後,他的制度和法律,隨著憲政民主必然逐漸僵化,必然會愈來愈偏頗菁英、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愈來愈弱化人民平等、自動自發的民主能量和公民精神。

    尤其在台灣,民主被國民黨化約為等同於選舉,只要選上就拒絕任何民主監督。選舉政治又化約為虛無主義的精英政治,只要有權、有貴、有選舉技術、善於說謊,就能選贏。

    憲政民主不是完美的存在,他是活的,不斷變動,他總是愈來愈僵死。一般的憲政資本民主體制,結構性地不斷偏向菁英、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

    因此當代的憲政民主體制應當接受:

    遭受(或者合理預期將遭受)嚴重傷害的弱勢者,擁有相當的政治正當性,採取違法抗爭手段,爭取社會關注他們遭受的嚴重傷害和訴求,以達成公共溝通的目的,迫使體制內的民主機制對他們產生回應。

    這也是因為法律體制的救濟管道通常緩不濟急,而且絕大多數的救濟管道本身,結構性地有利於菁英、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

    弱勢者,可能採取消極地公民不服從、採取佔領手段,甚至像全國關場工人,採取臥軌手段干擾社會秩序,引起社會關注。

    我們以短暫的社會不便利(交通誤點),換取弱勢者被社會關注和公平對待,真是太划算了。一個社會真正的尊嚴,在於它如何因應最弱勢者遭受的不正義。

    弱勢者,在決定採取什麼程度的違法作為,必需要考慮:(1)他們遭受(或預期遭受的)傷害的「嚴重性」、「不可回復性」和「緊急性」等。這些遭受傷害的特性,和採取的違法程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2)法律體制內的救濟管道的合理可預期性、公平性和即時性。(3)違法作為的時機和方法,是否能夠換取有效的公共關注和溝通。(3)違法作為的連帶負面社會影響(干擾社會秩序),是否合乎他們遭受傷害的比例原則。

    如果弱勢者面臨重大、立即、不可回復的傷害,我也不認為他們違法的正當性,必然受到所謂「最後手段」的限制。我也不以為,他們只能採取絕食手段,引起社會關注。我們社會該盡所有能力避免,弱勢者要藉由傷害自己,才能引起社會關注。

    但是,當然如果他們逾越了上述的各種考量原則,他們的手段就失去了正當性。整個社會就要加以譴責。例如,如果他們沒有被警察違法暴力挑釁、或者不是為了正當防衛,傷害任何無辜的人,他們就失去了正當性。

    也許還是有人堅持主張,不該接受這些違法手段,堅持所有弱勢者的抗爭,必需要走「法律體制」內的管道救濟,或者最多只能採取消極的公民不服從手段。

    我以為這樣的堅持,只有在一種情況是合理的。作該主張的人,必須在平常就能「致力和有效地」推動體制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民主性,尤其「致力和有效地」排除少數權力集團壟斷體制。如果坐視體制不公,卻又要弱勢者絕對遵守體制,我很難理解這樣主張的正當性。

    以台灣來說,國民黨不義黨產嚴重威脅了台灣憲政民主體制的公平性,黨產製造了少數權力集團共謀尋租的空間。我很難理解,對國民黨黨產一聲不吭,怎麼能要求遭受各種傷害的弱勢者,必須完美遵守,國民黨現在黨、行政和立法一條鞭的體制。

    反黑箱版服貿,聚集了所有公民團體大結合,最大的原因在於,這些公民團體這幾年的抗爭,已經看透了台灣當前體制、法律和政策,結構性地有利於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

    有人會問,如果個人或團體動不動就採取違法抗爭行為,社會就會大亂,代議民主就毀了?我以為,只要從統治者的座位走下來,多瞭解弱勢者和沒有權力的人,就能夠理解:

    第一、法律體制內的力量是非常強大的。弱勢者能夠帶來的騷擾,再大都非常輕微。

    第二、採取違法手段,通常要付出相當代價。很少人會吃飽了撐著去臥軌、被警察拖走。

    第三、如果他們的訴求缺乏政治正當性,他們不會受到政治支持,很快就會無法和法律體制內的力量對抗。

    事實上,如果我們正確瞭解「當代憲政民主資本體制」的問題,我們應該重新界定所謂的「體制」。我們的憲政民主體制,應該接受上述的違法理由和手段的政治正當性。他們並不違背,我們的憲法上位階原則(基本權利、分配正義等等,也就是當代政治哲學家羅爾斯稱為憲政精義的部份)。事實上,他們違法手段訴諸的就是真正實現憲法的上位階原則。

    我們應該把這些「違法理由和手段」,視為我們廣泛接受的「憲政民主文化」體制的一部分。作為憲政民主文化的一環,他們系統性地自我矯正憲政民主的缺失。僅僅只是合乎「法律體制」(legality),不必然等於真正合乎「憲政民主文化」體制。

    這些弱勢者採取違法行為,訴求「法律體制」沒有規定(外於法律)的政治正當性和比例原則各種考量。因此,我們似乎沒有「法律體制」的管道,去終局地權威判決,他們的行為和訴求的正當性。那社會會不會大亂,代議民主就毀了?

    我以為,絕大多數的情況,不會。

    第一、雖然弱勢者違法是外於法的政治壓力,但是他們也期待最終在「法律體制」內解決。他們施壓的方式,最終是具有政治支持的壓力(pressure),而不是強暴(coercion)。

    第二、如同克制三權分立衝突的關鍵在自制和相互尊重的政治文化。政治文化是政治社群長久的公民情感、信念、習慣、精神和記憶的沈澱結果。(1)因為採取違法手段的弱勢者,已經是我們民主政治文化的一員,依據歷史經驗,他們通常能(比有權有勢者)更能相互尊重和自我克制。(2)因為他們的訴求,仰賴一般人民的政治支持,才能和法律體制內的力量抗衡。民主政治文化中的一般人民的公民素養和認知,本身就是制衡他們的力量。最終克制爭議的力量,來自民主政治文化的每個公民自身。

    三、佔領國會,可以比擬遭受(或者合理預期將遭受)嚴重傷害的弱勢者的違法行為嗎?

    我以為可以。

    回覆刪除
  3. 之二:

    學生訴求,一旦服貿通過後,對社會各階層重大利益和基本權利的嚴重傷害。他們佔領國會,是為了避免「合理預期的嚴重傷害」的緊急措施。他們的目的在喚起社會關注,引起公共溝通,而且期待他們帶來的「外於法的」政治壓力,包括對「法律體制」修正的訴求,最終透過「法律體制」解決問題。

    如上面二所述,我們要做的考慮如下:

    (1)服貿通過,帶來傷害的「嚴重性」、「不可回復性」和「緊急性」。

    (2)考慮到法律體制內救濟管道的合理可預期性、公平性和即時性。服貿通過三年內,只要對方不願再協商,就無法更改,三年後開放只能擴大,不能緊縮。政黨政治和司法手段,沒有合理可預期性、即時性和公平性。

    (3)違法作為的時機和方法,在張慶忠作為隔天,立刻佔領國會,換取了幾乎是最大規模的公共關注和溝通。其他的時機或方法,要帶來這麼大規模的關注和溝通,實在難以想像。

    (4)違法作為的連帶負面社會影響(干擾社會秩序),要合乎(預期)遭受傷害的比例原則。佔領國會23天帶來的不便,傷害真的很大嗎?這個成本比一個人絕食傷害自己還小。也比對任何弱勢不義的傷害還小。

    如果以後其他人做了上述考量,也採取違法作為,我們同意嗎?如果我們也同意他們遭受的傷害、做的考量和手段,那我們當然也會支持他們這麼作。如果我們不同意,就不會支持。這要由每個民主政治文化中的公民自己決定。每個公民的支持或不支持,根本節制了違法手段的可能性。

    四、「公民佔領國會」有一個更高的意義。它屬於「憲政民主文化」,需要定期「更新社會契約」和「重注公民精神」的「基進民主插曲」(radical democratic interlude)

    憲政民主不是完美的存在,他是活的,不斷變動,他總是愈來愈僵死。一般的憲政資本民主體制,結構性地不斷偏向菁英、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一般公民的自發性、平等尊重和公民精神,也會愈來愈僵死。

    憲政民主需要定期「更新社會契約」和「重注公民精神」,以避免它完全僵死。但是因為法律體制已經逐漸僵死。每二十年、或每四、五十年一次、外於法律體制的定期大規模公民運動,成為挽救憲政民主僵死的必要一環。

    通常在憲政民主從「合理的不義」,僵死到進入「不合理的不義」時,「基進民主插曲」就會從初步累積,到連串出現。「合理的不義」是一般民主社會都會有的不正義。「不合理的不義」,則是當社會的民主憲政法制、或者主要社會經濟制度,已經有嚴重缺陷,帶來系統性、大規模的嚴重傷害。

    外於法律體制的大規模公民運動,如同盧梭式的公民大會一樣,能夠重注公民精神。因為在運動中,各種不同的工人團體、學生、老師、知識份子、藝術家、詩人、音樂家、社會倡議團體、宗教團體、以及一般公民,都充滿能量的自我動員、投入支持「基進民主插曲」的運動。

    這些人民們內部的動態合作過程,展現極為了不起的自發性、參與性和平等性。他們不斷即興創造出,各種分享彼此關懷的共同性的新文化模式。這些「基進民主插曲」的政治。是去制度化的、內在不穩定的、傾向無政府主義的、反精英傾向的、權威的結構失去穩定性。也因此他們能夠平等的「重注公民精神」。

    「基進民主插曲」,訴求更新社會契約,重新解釋和落實憲法上位原則(權力制衡、分配正義、國民主權等等),進行憲政改造。

    這些訴求是人民(the people)或者「人民主權者」位階的訴求。在憲政民主的一般過程,the people、人民主權者,通常惰性、被動、不會說話。但是「基進民主插曲」卻重新釋放the people的能量,讓people積極說話,如此才能更新社會契約,真正再度落實憲法上位原則。

    我以為「公民佔領國會運動」,已經屬於「基進民主插曲」的層次。它甚至可能只是開端,不是結束。

    張慶忠的三十秒,揭露了兩岸政商權貴聯盟、行政權恣意膨脹和兩岸政黨私授國家的基本事態邏輯。這些事態邏輯揭示的是,我們社會已經從「合理的不義」,進入「不合理的不義」。我們的憲政民主已經逐漸僵死。因此才能在短時間匯集澎湃的民意,支持如此基進的民主插曲,重新為我們的憲政民主「更新社會契約」和「重注公民精神」。

    讓我們再回到最原初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現在已經進入「基進民主插曲」,所以允許採取高強度、法律外的公民運動嗎?如此,沒有終局的法律體制內的政治權威,裁決他們和別的民意的爭議,這個社會不會亂嗎?每個人都這麼作怎麼辦?

    我也要回到我已經給予的答案。真正克制衝突和爭議的是民主政治文化,是每個公民的公民精神。一般公民的公民精神,比起身處權力支配和被支配體系的精英和權貴,好上太多。「基進民主插曲」不是「強暴」,它不完全否定法律體制,他把法律體制當作整個憲政民主文化的一部分,運動需要政治支持,才能改善法律體制。

    因此,每個公民的自主判斷、自我克制、相互尊重的公民精神,他們怎麼進行「基進民主插曲」,他們給予或不給予政治支持,才是決定「基進民主插曲」是否到來的政治正當性的真正原則。

    未來的路還很艱辛,更大的艱苦還會不斷到來。這次「公民佔領國會」,最大的價值是透過「基進民主插曲」,在十幾歲到三十幾歲未來主人身上,創造出整整兩個世代的公民精神。我心裡不斷迴響著盧梭說過的這句話:「創造出公民,你就什麼都有了。」來來來來,來來來來來,面對台灣未來的苦難。我們已經踏穩了第一步。

    回覆刪除
  4. 真是垃圾政府會做的事,那些沒壞的東西掉是什麼意思??

    『反服貿學生10日傍晚6點08分退出立院議場,警方馬上接管、關起大門,鑑識人員也進行場內蒐證,維修和資訊人員隨後陸續進入,逐一搬出毀壞或要丟棄的物品,包括學生寫過的白板、立委投票用的票櫃等等,即使完好無缺仍要全部丟棄,所有廢棄物都堆在濟南路口,等待清潔隊回收。。。。』

    清理立院沒壞也要丟掉! 議會白板票櫃全堆濟南路口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411/344976.htm

    回覆刪除